當事人為全職家庭主婦,婚後專職照顧家庭及子女,對配偶財產狀況不清楚。現欲離婚並主張財產分配,但不知如何調查配偶財產及計算可分配金額。
依民法第1005條規定:「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本案若當事人婚前未約定財產制,應適用法定財產制。
依民法第1017條第1項規定:「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依民法第1003-1條第1項規定:「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當事人雖為全職家庭主婦,其家事勞動應可認定為家庭生活費用之分擔。
若配偶有不當減少婚後財產情形,依民法第1010條第1項第五款規定,當事人可能得向法院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
考量當事人為全職家庭主婦,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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