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受款人指定信託專戶合法性問題

請問開立本票的時候,本票上面的受款人(憑票支付對象)可以是銀行信託專戶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本票受款人記載為銀行信託專戶之適法性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本票受款人之法定要件

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本票應記載「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此為本票之法定必要記載事項。若未載受款人,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二、銀行信託專戶作為受款人之適法性分析

  1. 受款人資格要件
  • 依票據法第120條規定,本票受款人應以姓名或商號方式記載
  • 銀行信託專戶應可認定為特定之商號,具備受款人適格
  1. 記載方式之要求
  • 應明確記載銀行名稱及信託專戶名稱
  • 記載方式應足以特定受款人身分
  • 例如:「○○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

三、實務操作面之考量

銀行信託專戶作為本票受款人,應注意以下事項:

  • 須確保信託專戶確實存在且合法設立
  • 記載內容應明確特定,避免模糊不清
  • 建議保留相關信託關係證明文件

參、處理建議

  1. 記載方式建議
  • 應完整記載銀行名稱及信託專戶名稱
  • 建議事先向銀行確認正確的信託專戶記載方式
  • 保留相關交易文件,以釐清本票發行的原因關係
  1. 風險防範建議
  • 確認該信託專戶的合法性及存續狀態
  • 必要時徵詢法律顧問意見
  • 留存相關文件以備日後查證

肆、結論

關於本票受款人記載為銀行信託專戶之問題,依票據法第120條規定,應可認定其具有受款人適格。惟建議完整記載銀行名稱及信託專戶名稱,並確保該專戶確實存在且合法設立,以維護票據權利之完整性。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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