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解約-租客積欠四月租金糾紛

租客不繳租金,已超過四個月,超過兩個月押金,請問我可以約他解除租約並請他離開租屋處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 承租人已積欠租金達四個月
  • 押金金額為兩個月租金
  • 出租人欲終止租約並請承租人遷離

貳、法律分析

一、租金遲付之法律效果

依民法第440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

本案承租人已積欠四個月租金,應已達到法定終止租約要件。

二、押金及留置權問題

  1. 依民法第445條第1項規定:「不動產之出租人,就租賃契約所生之債權,對於承租人之物置於該不動產者,有留置權。但禁止扣押之物,不在此限。」

  2. 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情形,僅於已得請求之損害賠償及本期與以前未交之租金之限度內,得就留置物取償。」

本案押金雖僅有兩個月,但出租人對承租人置於租賃物內之物品應有留置權,可作為租金債權之擔保。

參、處理建議

一、終止租約前建議步驟

  1. 應先以存證信函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積欠租金
  2. 催告信函應載明:
    • 積欠租金金額及期間
    • 給付期限
    • 如未於期限內給付將終止租約之意旨

二、後續程序建議

  1. 若承租人未於期限內給付租金:
    • 得以存證信函通知終止租約
    • 要求承租人於期限內遷離
  2. 如承租人拒絕遷離:
    • 可依民法第445條行使留置權
    • 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給付租金及遷離

肆、結論

關於承租人積欠租金事件,建議出租人應依民法第440條規定,先行定期催告,若承租人仍未履行,再為終止租約之意思表示。同時應注意保存相關書面證據,必要時得行使民法第445條之留置權,以保障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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