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頂樓住戶,我的一個對外窗上方牆面漏水,後來天花板也出現漏水問題,反映給管委會,管委會說要我找側漏水的證明水是從屋頂公社留下來的才願意處理,請問這合理嗎?
本案當事人為公寓大廈頂樓住戶,其住所對外窗上方牆面及天花板出現漏水問題。管理委員會要求當事人需自行舉證漏水來源為屋頂公共區域,始願意處理。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
本案中,屋頂及外牆應屬共用部分,其漏水修繕責任應由管理委員會負責。除非能證明漏水係因可歸責於特定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否則修繕費用應由公共基金支付或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依比例分擔。
管理委員會要求住戶自行舉證漏水源頭的作法應不合理,因為:
建議當事人採取下列步驟:
若管理委員會仍拒絕處理:
考量本案漏水位置應屬共用部分,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規定,建議管理委員會應主動進行修繕,不應要求住戶自行舉證。若管理委員會持續怠於履行職責,當事人得循行政及司法途徑維護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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