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共有土地部分被設定抵押權,且法院判決要求拆除土地上建物之情形。
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規定:「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本案共有人應有權請求分割土地。
分割方式依民法第824條第1項規定:「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若無法達成協議,依同條第2項規定,法院得依共有人請求,以原物分配或變賣方式進行分割。
依民法第824條之1第2項規定:「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割而受影響。」
另依民法第867條規定:「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因此,即使進行分割,抵押權人之權利應仍然存在。
法院既已判決要求拆除地上建物,應考量:
考量本案涉及共有物分割、抵押權及建物拆除等複雜法律關係,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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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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