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積欠租金且無任何可供執行之財產,債權人尋求租金債權追討方案。
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130條規定,實質租金係指「承租人每期支付予出租人之租金,加計押金或保證金、權利金及其他相關運用收益之總數」。本案應可依此確認承租人應給付之租金債務範圍。
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122條規定,租賃權估價應考慮「契約內容、用途、租期、租金支付方式、使用目的及使用情形等因素」。建議可依此評估租賃標的之合理租金,作為債權追討之參考依據。
若需重新評估合理租金,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132條規定,可採下列方式:
考量本案承租人目前無財產可供執行,建議債權人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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