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至地檢署報到 觀護人有建議可以用易科罰金解除緩刑需要報到時間時長達兩年 也會影響工作的營業登記證換發部分 只是他說界定值剛好卡在6個月以內跟以上 他不確定我這個案子能不能這樣處理掉
當事人目前因案件需至地檢署報到,處於緩刑期間。觀護人建議可考慮易科罰金以解除需長期報到的問題,但因案件刑期界於6個月的門檻值,對於是否符合易科罰金條件存有疑義。同時當事人擔心此情況會影響工作的營業登記證換發。
根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規定,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等,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不得申請經營經紀業。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但書規定,受緩刑宣告者不受申請經營經紀業限制,故當事人目前的緩刑狀態應不影響營業登記證之換發。
建議立即向地檢署確認:
關於營業登記證換發:
若符合易科罰金條件:
考量當事人受緩刑宣告之情形,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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