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老師叫去研究室勉強發生性關係,之前老師說學生考不上研究所,因為其他考生更強,但老師提供外文文獻讓學生閱讀,學生看不太懂還寫訊息跟老師道歉等。 請問被老師性侵害相關的判斷標準與刑事司法體系中提告被害人的處境。
本案為師生間發生性侵害案件,教師以學生無法考上研究所為由施加壓力,並在研究室內對學生實施性侵害。被害學生因無法理解教師提供之外文文獻而向教師道歉,顯示師生間存在明顯的權力不對等關係。
依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4款規定,教師如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考量本案教師涉及利用權勢性交犯行,建議受害人: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您可以: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