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女,42歲)與對方(男,45歲)結婚已有16年,育有兩個子女,分別為12歲的兒子李小明和9歲的女兒李小紅。我是家庭主婦,負責照顧家庭和孩子,而對方則在一家跨國公司任職高層管理職位。 家庭狀況: 我和對方結婚初期,兩人相處和睦,但近年來由於對方工作壓力過大,加上家庭經濟狀況不穩定,夫妻關係逐漸疏遠,經常爭吵。對方在外地出差時,與一名女性同事張小姐建立了情感關係,並有多次私下見面。我發現後,提出離婚。 財產狀況: 我和對方共同擁有一棟位於市區的房產,市值約新台幣5000萬元。該房產在結婚初期由對方的父母提供資金作為首付款,並由我和對方共同負擔按揭貸款。此外,對方在公司有一個未來的退休金計劃,約為新台幣300萬元,且每年他都會有績效獎金。 對方在婚後購買了兩輛高價汽車,並且擁有一家名下的投資公司,該公司股權由對方持有90%、我持有10%。目前,該公司年收入約為2000萬元。對方在公司外還有多筆個人存款及其他不動產投資,總價值達新台幣2000萬元。 親權問題: 離婚後,我要求單獨撫養孩子,並主張對方的外遇行為對孩子的心理造成了傷害。對方則希望能夠共同撫養孩子,並表示自己對家庭的經濟支持無可取代,且願意為孩子提供優質的生活條件。 我聲稱,由於對方長期工作繁忙且忽略家庭,孩子與對方的關係較為疏遠,並且兒子李小明在學校的表現受到影響,可能需要更多的心理輔導。我希望能夠在我的監護下提供更好的支持。 法律問題: 財產分配: 我和對方的婚姻期間,兩人共同擁有的財產應如何分配?對方的父母所提供的首付款是否應視為對方的個人財產?對方的外遇行為是否會影響財產分配的結果? 親權安排: 基於夫妻關係破裂,法院應如何決定子女的監護權?我要求單獨撫養,是否會對對方的親權造成不利影響?是否應考慮對方的工作狀況與家庭照顧能力? 訴訟過程中的法律程序: 如何處理我和對方之間的財產和親權爭議?雙方是否可以進行調解,還是必須透過訴訟解決?
當事人(女方,42歲)與配偶(男方,45歲)結婚16年,育有兩名未成年子女(12歲兒子、9歲女兒)。因男方與他人發生婚外情,女方提出離婚。主要爭議包含婚後財產分配、子女監護權歸屬及扶養費用給付等問題。
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夫妻之一方「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本案中,男方與女性同事張小姐建立情感關係並多次私下見面,應符合法定離婚事由。
依民法第1055-1條第1項規定,法院應依子女最佳利益審酌下列事項:
關於離婚事由,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應可成立法定離婚事由。
考量財產分配問題可能涉及民法第1030-1條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建議詳細清查雙方財產。
關於子女監護權問題,建議依民法第1055-1條規定,以子女最佳利益為考量重點,爭取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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