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欲與配偶離婚,但配偶不同意,且當事人希望取得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全部財產。
依民法第1017條第1項規定:「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婚姻存續期間之財產區分:
依民法第1030-1條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依民法第1030-1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法院得依下列因素調整分配額:
考量現行法律規定,當事人無法取得全部婚姻財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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