媽媽沒有扶養我,可以跟她要我從小到大的學費嗎? 我知道需要由實際付費的人才可以聲請返還代墊扶養,但因為實際付費的人是阿嬤,阿嬤不忍心告她自己的女兒,我還有其他方式可以要媽媽付出代價嗎
當事人欲向未盡扶養義務的母親請求過去的學費支出,因實際支付費用者為祖母,而祖母不願對其女兒(當事人母親)提起訴訟,當事人欲了解其他可行的法律途徑。
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母親作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應對當事人負有扶養義務。
依民法第1115條第1項規定,扶養義務應依序由直系血親卑親屬、直系血親尊親屬等履行。同條第2項規定,同係直系尊親屬者,應以親等近者為先。因此,母親應較祖母優先負擔扶養義務。
依民法第126條規定,贍養費等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學費支出若屬定期給付性質,應適用此五年時效規定。
考量本案涉及家庭成員間扶養費用返還問題,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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