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探視權受阻礙糾紛

我想跟我女兒說話 或見面 我們離婚了但我有付贍養費 不讓我說話或見面 我能採取什麼途徑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 當事人與前配偶已離婚
  • 當事人持續支付贍養費
  • 前配偶阻止當事人與未成年女兒會面及通話
  • 當事人欲尋求合法探視途徑

貳、法律分析

一、探視權之法律依據

依民法第1055條第5項規定:「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本案當事人應有合法探視權利。

二、子女最佳利益之考量

依民法第1055-1條第1項規定,法院審酌探視權時應考量:

  1. 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2. 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需要
  3. 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4. 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5. 父母子女間感情狀況

參、處理建議

一、協商途徑

  1. 應先與前配偶進行理性溝通
  2. 提出具體探視時間及方式建議
  3. 保留所有通訊紀錄作為證據

二、法律途徑

  1. 若協商不成,可依民法第1055條第5項向法院聲請裁定探視方式及期間
  2. 建議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相關法律程序
  3. 蒐集並保存以下證據:
    • 贍養費支付證明
    • 與前配偶溝通紀錄
    • 試圖探視之相關證明

肆、結論

考量本案當事人持續盡贍養義務,且欲與子女維持正常互動關係,建議:

  1. 優先採取協商方式解決
  2. 若協商未果,應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向法院聲請裁定探視方式
  3. 後續探視過程應以子女最佳利益為考量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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