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中親權與監護權之區別

我要離婚,但我分不清楚親權跟監護權差異,請詳細跟我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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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欲離婚,需釐清親權與監護權之法律概念差異及其實務運作內容。

貳、法律分析

一、親權之定義與內容

  1. 依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2. 依民法第1086條第1項規定,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3. 依民法第1088條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

    • 由父母共同管理
    • 有使用、收益之權
    • 非為子女利益,不得處分

二、親權之行使方式

  1. 依民法第1089條第1項規定,親權應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但:

    • 一方不能行使時,由他方行使
    • 不能共同負擔時,由有能力者負擔
  2. 依民法第1089條第2項規定,對重大事項意思不一致時,得請求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酌定。

三、離婚後之親權行使

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離婚後親權之行使方式:

  1. 得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
  2. 未協議或協議不成時,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酌定
  3. 法院得依子女利益改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四、監護權之規定

  1. 依民法第1091條規定,應置監護人之情形為:

    • 未成年人無父母
    • 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
  2. 依民法第1092條規定,父母得以書面委託他人行使監護職務:

    • 限於特定事項
    • 須於一定期限內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當事人與配偶先行協議:

    • 依民法第1055條之1規定,考量子女最佳利益
    • 注意子女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 考量雙方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2. 若無法達成協議:

    • 可聲請法院依職權裁定
    • 提供有利己方行使親權之具體事證
    • 法院將依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審酌

肆、結論

關於親權與監護權之差異,建議注意:

  1. 親權係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完整權利義務
  2. 監護權主要於父母無法行使親權時始有適用
  3. 離婚後之親權行使,應以協議為優先
  4. 無論親權歸屬,應以子女最佳利益為考量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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