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未解除時之子女探視權爭議

請問還沒離婚,但是對方已經將未成年子女帶走,不讓我與小孩聯繫,這樣該怎麼辦?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婚姻關係存續中,配偶未經同意將未成年子女帶走,並阻絕聯繫與探視。

貳、法律分析

一、親權行使狀態

依民法第1089條第1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親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因此,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應共同行使親權,任一方不得恣意剝奪他方之親權行使權利。

二、探視權保障

  1. 探視權應受保障
  • 父母任一方均應有與子女會面、聯繫、探視之權利
  • 配偶無正當理由不得阻絕他方之探視
  1. 親權義務 依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配偶擅自帶走子女並阻絕聯繫,可能已違反此項規定。

三、法律救濟途徑

  1. 聲請假處分
  • 可向法院聲請定暫時處分,請求交付子女或強制探視
  1. 聲請保護令
  • 如有家庭暴力之虞,得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聲請保護令
  • 並得請求暫時監護權之裁定

參、處理建議

  1. 立即行動建議
  • 保全相關證據,包含帶走子女經過、阻撓探視情形等
  • 向警察機關報案並製作筆錄
  • 尋求律師協助評估法律救濟方案
  1. 法律程序建議
  • 聲請假處分,請求強制探視權
  • 必要時提起返還子女之訴
  • 視情況聲請保護令

肆、結論

考量本案涉及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建議當事人應:

  1. 立即尋求專業律師協助,透過合法管道主張權利
  2. 避免採取過激行為或私自將子女帶回
  3. 保持理性溝通態度,以子女最佳利益為考量
  4. 善用社工、調解等資源協助處理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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