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於高中就學期間遭受校方不當懲處,導致身心受創,欲了解是否能請求相關賠償。
依據《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第21條規定,學校應訂定學生獎懲規定並建立申訴制度。校方懲處若未依相關規定執行,應可能構成違法行政處分。
法律依據 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賠償方式 依《國家賠償法》第7條第1項規定:「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應以金錢為之。但以回復原狀為適當者,得依請求,回復損害發生前原狀。」
請求權時效 依《國家賠償法》第8條第1項規定:「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依《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
若協議未成,依《國家賠償法》第11條第1項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蒐集相關證據資料:
注意時效規定,及早提出賠償請求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國家賠償責任,建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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