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欲針對私立高中教師提起國家賠償訴訟,主要爭點在於私立高中教師是否屬於國家賠償法所定義之公務員範圍。
依據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第2條第3項第四款規定,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專任教師應屬教育人員。
依據同辦法第13條規定,私立學校教師雖準用該辦法之規定,但此僅限於通報、資訊蒐集、查詢等特定事項,並不當然使其具有公務員身分。
國家賠償法之適用對象應為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私立高中教師與學校間應屬私法上契約關係,其執行職務時:
私立高中教師如有不法侵害行為,當事人應可考慮:
不建議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因私立高中教師應不屬國家賠償法所定義之公務員。
建議採取下列救濟途徑:
考量私立高中教師雖屬教育人員,但不具公務員身分,建議當事人不宜循國家賠償途徑請求救濟,而應改循民事訴訟程序主張權利。建議當事人諮詢專業律師,評估具體個案情況及最適當的法律救濟途徑。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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