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向曾任教過的學生借款,涉及師生關係倫理與借貸法律問題。本案需審視教師專業倫理規範及民事借貸關係的合法性。
依據《教師法》第17條規定,教師應受專業審查會之監督。教師向學生借款之行為,應可能違反教師專業倫理,損害師道尊嚴。
利率限制 依《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若借款涉及利息約定,應注意不得逾越法定最高利率。
損害賠償責任 若借款行為涉及不當施壓或造成損害,依《民法》第192條規定,可能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教師之不當行為可能依《教師法》第17條第1項規定,由教師專業審查會進行審議,並作成相關處置。
考量本案教師向學生借款行為可能涉及違反教師專業倫理,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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