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違反兒少法懲處諮詢

高中老師違反兒少法第49條 該如何讓她被裁罰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高中教師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規定之情事,需了解相關裁罰程序及處理方式。

貳、法律分析

一、違法行為之認定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身心虐待等15款不當行為。教師若有違反該條規定之行為,應可能構成法律明文禁止之情事。

二、通報義務

依同法第53條第1項規定,教育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遭受第49條第1項各款之行為,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三、裁罰規定

  1. 行政罰 依同法第97條規定,違反第49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一者,應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

  2. 教師法之懲處 依《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7款規定,教師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7條規定處罰,並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者,應予解聘。

參、處理建議

  1. 立即通報
  • 向當地縣市政府社會局(處)進行通報
  • 可撥打113保護專線通報
  • 向學校主管單位提出檢舉
  1. 證據保全
  • 保存相關事證(照片、錄音、錄影等)
  • 製作完整書面紀錄
  • 蒐集相關人證
  1. 行政程序追蹤
  • 關注主管機關調查進度
  • 配合提供必要資料
  • 必要時得請求民意代表協助

肆、結論

考量本案教師行為可能涉及違反兒少法第49條規定,建議:

  1. 依法進行通報,使主管機關得以啟動調查程序
  2. 完整保存相關事證,以利行政調查
  3. 持續追蹤案件處理進度,確保兒少權益獲得保障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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