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高中教師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規定之情事,需了解相關裁罰程序及處理方式。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身心虐待等15款不當行為。教師若有違反該條規定之行為,應可能構成法律明文禁止之情事。
依同法第53條第1項規定,教育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遭受第49條第1項各款之行為,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行政罰 依同法第97條規定,違反第49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一者,應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
教師法之懲處 依《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7款規定,教師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7條規定處罰,並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者,應予解聘。
考量本案教師行為可能涉及違反兒少法第49條規定,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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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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