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表示校園霸凌事件調查報告遺失,欲向校方重新申請調查報告副本。
依據《中藥批發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第13條規定,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行使權利時,機關應:
根據《中藥批發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第15條規定,學校應採取下列安全管理措施:
依據《中藥批發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第14條規定,如發生資料外洩情事,學校應:
考量當事人具有查詢個人資料之法定權利,建議依據上述程序向學校提出申請。學校應依法提供適當協助,確保當事人權益。若學校未能妥善處理,可循行政救濟程序尋求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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