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無照騎乘機車時,與對方車輛發生碰撞事故,造成當事人習慣性脫臼之傷害,欲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
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考量本案對方車輛衝出造成事故,應負主要肇事責任,建議依民法第184條、第193條及第195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雖當事人無照駕駛可能受行政處罰,但不影響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之行使。
建議及早進行證據保全,並注意請求權時效規定,必要時尋求專業律師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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