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為債務人,自2/26起同意他於3/13還款。 3/13傳訊息關係無果 於3/14、3/15、3/16皆用line電話通知,皆無回應 並於3/16下最後通牒,警告對方,若再不回覆,將採取法律途徑 目前掌握資訊 全名、手機號碼、車牌號碼 想申請支付命令,但無對方住址。
依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本案債權應尚在法定請求權時效期間內。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本案應符合支付命令之標的要件。
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然而,因缺乏債務人住所地資訊,可能影響管轄法院之確定及後續送達程序。
建議先行保全證據:
查詢債務人住所:
主要方案:聲請支付命令
備選方案:提起民事訴訟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支付命令送達之程序問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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