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口頭約定提前解約爭議

因為同住租屋處的二房東女兒情緒化,生活上有過節,因此想與二房東主張提前於今年四月解約搬出租屋處,先前僅有一份已經到期日為今年一月的過期租賃契約,租賃契約到期之後只有以口頭表示租到今年六月,應如何解決?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當事人與二房東原有書面租賃契約,已於今年1月到期
  2. 契約到期後,雙方以口頭約定續租至今年6月
  3. 因與二房東女兒發生生活糾紛,欲提前於4月解約搬離
  4. 目前處於無書面契約、僅有口頭約定的狀態

貳、法律分析

一、租賃契約效力

  1. 原書面契約到期後的法律效果
  • 依民法第451條規定:「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 本案雙方雖有口頭約定續租至6月,但因缺乏書面證明,應可能視為不定期限租賃契約

二、提前終止租約權利

  1. 租賃物使用障礙
  • 依民法第430條規定,若租賃物有修繕必要時,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未於期限內修繕,承租人得終止契約
  • 本案二房東女兒的干擾行為,可能影響承租人正常使用租賃物

參、處理建議

一、優先和解方案

  1. 建議與二房東進行協商:
  • 說明與二房東女兒發生糾紛影響居住品質的具體事實
  • 尋求雙方同意提前終止租約的可能性
  • 協商結果建議以書面方式確認

二、法律行動方案

  1. 若協商不成,可採取下列措施:
  • 蒐集二房東女兒干擾行為的具體證據
  • 以存證信函通知二房東終止租約意願
  • 依民法第451條主張為不定期租賃,提出終止租約

肆、結論

考量本案租賃關係可能涉及不定期租賃契約,建議:

  1. 優先採取協商方式解決糾紛
  2. 若協商不成,可依民法第451條規定主張權利
  3. 未來租賃關係應以書面方式約定,以避免類似爭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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