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口頭約定提前解約爭議

因為同住租屋處的二房東女兒情緒化,生活上有過節,因此想與二房東主張提前於今年四月解約搬出租屋處,先前僅有一份已經到期日為今年一月的過期租賃契約,租賃契約到期之後只有以口頭表示租到今年六月,應如何解決?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當事人與二房東原有書面租賃契約,已於今年1月到期
  2. 契約到期後,雙方以口頭約定續租至今年6月
  3. 因與二房東女兒發生生活糾紛,欲提前於4月解約搬離
  4. 目前處於無書面契約、僅有口頭約定的狀態

貳、法律分析

一、租賃契約效力

  1. 原書面契約到期後的法律效果
  • 依民法第451條規定:「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 本案雙方雖有口頭約定續租至6月,但因缺乏書面證明,應可能視為不定期限租賃契約

二、提前終止租約權利

  1. 租賃物使用障礙
  • 依民法第430條規定,若租賃物有修繕必要時,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未於期限內修繕,承租人得終止契約
  • 本案二房東女兒的干擾行為,可能影響承租人正常使用租賃物

參、處理建議

一、優先和解方案

  1. 建議與二房東進行協商:
  • 說明與二房東女兒發生糾紛影響居住品質的具體事實
  • 尋求雙方同意提前終止租約的可能性
  • 協商結果建議以書面方式確認

二、法律行動方案

  1. 若協商不成,可採取下列措施:
  • 蒐集二房東女兒干擾行為的具體證據
  • 以存證信函通知二房東終止租約意願
  • 依民法第451條主張為不定期租賃,提出終止租約

肆、結論

考量本案租賃關係可能涉及不定期租賃契約,建議:

  1. 優先採取協商方式解決糾紛
  2. 若協商不成,可依民法第451條規定主張權利
  3. 未來租賃關係應以書面方式約定,以避免類似爭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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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身分回復申請遭戶政機關駁回爭議

本人於民國113年6月11日依原住民族身分法持母親劉黃玉(已於民國59年歿;原戶籍設籍於臺東郡太麻里社滝三十六番戶戶主)之手抄戶籍謄本至卑南鄉戶政事務所申請回復原住民身分,且該手抄謄本之種族欄有註記為「高」(生蕃人或高砂族),惟該所承辦人受理該件後,於113年6月13日來電說明因劉黃玉未於政府開放期間為登記有案者,因此無法取得平地原住民身份,合先敘明。 本人依原住民身分法申請回復原住民身分,卻被告知母親的戶籍謄本上未註明「平地原住民」身份,故不符相關法規之規定而遭駁回,本人認為該駁回理由有疑義,不應以未註記「平地原住民」,就認定不符合取得原住民之身分,疑義爭點如下: 依據日據時期之戶籍登記用詞,生蕃人或高砂族填「生」或「高」,本人母親原戶籍手抄謄本種族別登載為「高」,應可認定為日據時期所稱之「生蕃人」或「高砂族」,現今稱為「原住民」。 臺東縣卑南鄉戶政事務所,以本人母親的戶籍謄本未於光復後未註記「平地山胞」,就認定不具取得原住民身分之資格,顯不符合原住民身分法之規定歷次修法及立法之理由與目的。 又,原住民身分應先以認定是屬「生蕃人」或「高砂族」據以認定其原住民身份,後續再依其平地鄉及山地鄉來註記其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身份之認定,且平地原住民之認定為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平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直系尊親屬為原住民,並申請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有案者(原住民身分法第2條)。本人母親原籍謄本設籍太麻里鄉,依據日據時期之行政區劃定為平地原住民行政區,應可認屬為平地山胞。(戶籍謄本當時可能漏填載,已不可考)。 臺東縣卑南鄉戶政事務所已受理本人書面申請,卻僅以電話通知,該項行政流程違反原住民身分法之規定第11條「因戶籍登記錯誤、脫漏或其他原因,誤登記為原住民身分或漏未登記為原住民身分者,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應於知悉後,書面通知當事人為撤銷或更正之登記,或由當事人向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查明,並為撤銷或更正之登記。」,本申請案應以書面函知關係機關取得明確答辯後,再以正式書函回復,該行政程序充分不妥,本人須行文得以行政救濟,俾據以提請訴願。 本人母親原籍登記種族為「高」(高砂族),參見附件1;在去世前不及恢復其原住民身分,溯及母親原籍身份為「高」,經立法院於109年12月31日三讀通過修正原住民身分或有身分登記之第8條第2項:因從非原民父或母姓、或無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而無原住民身分者,且在申請取得身分前過世,其子女在修法後2年內,申請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即可取得原住民身分。本人依據上開修正案即113年1月3日總統公告原住民身分法規定申請恢復取得原住民身分。 原住民身分法之主管機關為原住民族委員會,登記機關戶政機關倘無法認定或對身分法有疑義,理應先函請原住民族群委員會函釋後再以判定是否本人符合,不應直接電話通知,以符行政程序及維護原住民身份權益。

2025-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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