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空間糾紛留紙條反應合法性

請問留紙條給鄰居反應公領域問題,未指名道姓也沒有侮辱字眼,違法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因公共領域問題欲向鄰居反應,以留紙條方式表達訴求,內容未指名道姓且無侮辱字眼,擔心是否違法。

貳、法律分析

一、憲法保障之表意自由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11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本案當事人以留紙條方式表達意見,應屬憲法所保障之言論自由範疇。

二、表意方式之合法性評估

  1. 就表達形式而言
  • 以留紙條方式表達訴求,屬一般社會生活常見之溝通方式
  • 內容未指名道姓,應不致造成特定人之權益受損
  1. 就內容而言
  • 無侮辱性字眼
  • 僅針對公共領域問題提出建言
  • 應屬合理適當之意見表達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採取之表達方式:
  • 使用客觀、理性之用語
  • 具體說明待改善事項
  • 提供建設性建議
  • 留下聯絡方式以利後續溝通
  1. 其他溝通管道:
  • 可考慮直接溝通
  • 透過管理委員會協調
  • 必要時尋求調解管道

肆、結論

考量當事人之表意方式及內容均屬合理,且受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之保障,建議可依前述建議進行溝通,以尋求問題解決。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icon_help

您對本案件還有其他疑問嗎?

您可以:

  1.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2.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3.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步驟1

已複製連結

請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並將連結傳送給法務人員進行免費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其他人也問了:

原住民身分回復申請遭戶政機關駁回爭議

本人於民國113年6月11日依原住民族身分法持母親劉黃玉(已於民國59年歿;原戶籍設籍於臺東郡太麻里社滝三十六番戶戶主)之手抄戶籍謄本至卑南鄉戶政事務所申請回復原住民身分,且該手抄謄本之種族欄有註記為「高」(生蕃人或高砂族),惟該所承辦人受理該件後,於113年6月13日來電說明因劉黃玉未於政府開放期間為登記有案者,因此無法取得平地原住民身份,合先敘明。 本人依原住民身分法申請回復原住民身分,卻被告知母親的戶籍謄本上未註明「平地原住民」身份,故不符相關法規之規定而遭駁回,本人認為該駁回理由有疑義,不應以未註記「平地原住民」,就認定不符合取得原住民之身分,疑義爭點如下: 依據日據時期之戶籍登記用詞,生蕃人或高砂族填「生」或「高」,本人母親原戶籍手抄謄本種族別登載為「高」,應可認定為日據時期所稱之「生蕃人」或「高砂族」,現今稱為「原住民」。 臺東縣卑南鄉戶政事務所,以本人母親的戶籍謄本未於光復後未註記「平地山胞」,就認定不具取得原住民身分之資格,顯不符合原住民身分法之規定歷次修法及立法之理由與目的。 又,原住民身分應先以認定是屬「生蕃人」或「高砂族」據以認定其原住民身份,後續再依其平地鄉及山地鄉來註記其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身份之認定,且平地原住民之認定為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平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直系尊親屬為原住民,並申請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有案者(原住民身分法第2條)。本人母親原籍謄本設籍太麻里鄉,依據日據時期之行政區劃定為平地原住民行政區,應可認屬為平地山胞。(戶籍謄本當時可能漏填載,已不可考)。 臺東縣卑南鄉戶政事務所已受理本人書面申請,卻僅以電話通知,該項行政流程違反原住民身分法之規定第11條「因戶籍登記錯誤、脫漏或其他原因,誤登記為原住民身分或漏未登記為原住民身分者,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應於知悉後,書面通知當事人為撤銷或更正之登記,或由當事人向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查明,並為撤銷或更正之登記。」,本申請案應以書面函知關係機關取得明確答辯後,再以正式書函回復,該行政程序充分不妥,本人須行文得以行政救濟,俾據以提請訴願。 本人母親原籍登記種族為「高」(高砂族),參見附件1;在去世前不及恢復其原住民身分,溯及母親原籍身份為「高」,經立法院於109年12月31日三讀通過修正原住民身分或有身分登記之第8條第2項:因從非原民父或母姓、或無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而無原住民身分者,且在申請取得身分前過世,其子女在修法後2年內,申請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即可取得原住民身分。本人依據上開修正案即113年1月3日總統公告原住民身分法規定申請恢復取得原住民身分。 原住民身分法之主管機關為原住民族委員會,登記機關戶政機關倘無法認定或對身分法有疑義,理應先函請原住民族群委員會函釋後再以判定是否本人符合,不應直接電話通知,以符行政程序及維護原住民身份權益。

2025-04-01

查看解答
logo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

02-2760-6180

service@zhelu.tw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167號8樓之1

使用者協議
免費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