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在路上遭未繫牽繩之狗隻咬傷,欲了解相關法律救濟途徑。
依民法第190條第1項規定:「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本案中,狗主人未繫牽繩,應未盡相當注意之管束義務,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賠償範圍可能包括:
依動物保護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
同法第20條第2項規定:「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違反上述規定,依動物保護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規定,可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立即採取措施:
民事求償:
行政申訴:
考量本案狗主人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應可依民法第190條第1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並可依動物保護法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檢舉。建議當事人保全相關證據,必要時尋求專業法律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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