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親於2016年逝世,未留下遺囑,名下擁有一處市價約新台幣八千萬元之房產。當時,我母親認為該房產分割不便,因此提議由馬雄(哥)單獨繼承,並要求我與冠玉(姐)提供印鑑證明予她。最終,該房產由馬雄一人單獨繼承。然而,我與冠玉並未辦理拋棄繼承,也未簽署任何贈與或讓與契約。我長年旅居國外,當時僅遵循母親的意思,且對台灣法律並不熟悉。請問,我與冠玉(姐)是否仍有機會主張該房產之應繼分或特留分?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本案諮詢人與冠玉均為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應與配偶同為第一順位繼承人。
考量諮詢人與冠玉之繼承權依法應仍然存在,且未經合法程序拋棄或讓與,建議可循法律途徑主張應繼分或至少特留分之權利。惟為維護家庭和諧,建議先透過協商方式尋求解決。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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