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祖先遺留土地遭他人侵占時,繼承人提起訴訟之當事人適格問題。
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故祖先遺留土地在分割前應屬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
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規定,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應適用必要共同訴訟之規定。
公同共有土地遭侵占之訴訟,應由全體繼承人共同提起,不應由一人單獨為之,此乃因:
依民事訴訟法第56-1條第1項規定,如部分繼承人拒絕同為原告且無正當理由,得由起訴之原告聲請法院裁定命其追加為原告。
考量本案涉及公同共有土地之訴訟,建議應由全體繼承人共同提起訴訟,以確保訴訟程序合法進行並維護全體繼承人權益。若確有繼承人因故無法會同,可考慮依民事訴訟法第56-1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追加當事人,或事先取得全體繼承人之合法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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