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因借款新台幣10萬元而簽發本票,但因未仔細審視本票內容,致本票金額實為30萬元。目前債權人已持該本票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
依民事訴訟法第516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本案應可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
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依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因此,若未及時提出異議,本票裁定將確定並得作為執行名義。
依民法第105條規定,代理人之意思表示因被詐欺而受影響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代理人決之。本案可能涉及債權人就本票金額有詐欺之情事,應可主張意思表示之瑕疵。
考量本案涉及本票債權之爭議,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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