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與房東已簽訂租賃契約並支付押金,但房東單方面表示不租並願意退還押金。承租人欲了解房東行為之法律責任及可否請求尋找新屋之相關費用損害賠償。
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本案雙方已簽訂租賃契約且承租人已支付押金,應已構成有效之租賃契約。
依民法第421條第1項規定:「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房東應負有交付租賃物之義務。
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房東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契約,應屬可歸責事由,承租人應可請求損害賠償。
依民法第216條第1項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承租人可能請求之損害項目應包括:
保全證據
協商處理
法律途徑
考量房東之行為可能涉及違約責任,建議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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