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師大人好! 一年前與朋友有借貸10萬元原本僅口頭承諾還款時間但對方不放心而相約時間簽下本票,當下因在外簽立本票時天色昏暗也基於信任沒看清楚本票上金額為30萬元,日前對方將本票送至法院裁定要求我償還30萬元,原本line上通訊軟體有我與對方爭執金額的紀錄但因手機損壞已無備份… 目前想趕緊在20日內對本票裁定提出金額異議 想請問各位律師大人三個問題 1.關於金額不符這點遞狀格式是要使用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還是民事異議之訴狀來遞狀法院? 2.關於遞狀時是否需一併附上證據證明還是屆時開庭審理時再提出? 3.因為通訊軟體紀錄已無從取得,是否能以銀行匯款紀錄僅有收到10萬元當作證據?或有其他更好建議方式能提供參考 謝謝各位律師大人看完並還請不厭其煩回覆!多謝🙏
當事人與友人間有借貸關係,實際借款金額為新台幣10萬元,惟因簽立本票時未詳細確認,致本票金額為30萬元。債權人已持本票向法院聲請裁定,當事人欲於20日內提出異議。原有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因手機損壞已無法取得,但有銀行匯款10萬元之紀錄可資證明。
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本案執票人已依此規定向法院聲請裁定。
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當事人應就實際借款金額僅10萬元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依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3項規定:「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者,法院依債務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當事人應可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程序選擇:
證據提出:
其他建議:
考量本案涉及本票債權存在與否之爭議,建議儘速提起確認之訴並聲請停止執行。同時應積極蒐集相關證據,以證明實際借款金額僅為10萬元。建議委任專業律師評估具體訴訟策略及證據調查方向,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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