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為女朋友之連帶保證人,向銀行借款新台幣2,000,000元整。目前債務人(女朋友)有還款困難之虞,保證人可能面臨代為清償之風險。
依民法第739條規定:「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人應於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負代為清償之責。
依民法第740條規定,保證債務應包含:
抗辯權
先訴抗辯權
權利不得預先拋棄
與主債務人溝通
與銀行協商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連帶保證責任,建議當事人: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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