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離婚後子女監護權歸屬之爭議,當事人關心在三審程序中是否仍有機會變更監護權之歸屬。
依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規定,法院審酌監護權歸屬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依民法第1055條第3項規定,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若出現下列情形,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應可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考量本案已經三審判決,建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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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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