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監護權三審翻案可能性

離婚後,小孩子的監護權到三判還有機會翻盤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離婚後子女監護權歸屬之爭議,當事人關心在三審程序中是否仍有機會變更監護權之歸屬。

貳、法律分析

一、監護權判決之基本原則

依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規定,法院審酌監護權歸屬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1. 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2. 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3. 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4. 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5. 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6. 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7. 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二、監護權變更之法律依據

依民法第1055條第3項規定,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若出現下列情形,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應可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1. 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
  2. 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

參、處理建議

  1. 短期建議:
  • 確實執行現有之會面交往約定
  • 詳實記錄子女生活、教育及互動情況
  • 蒐集監護人是否有未盡義務或不利子女之具體事證
  1. 長期建議:
  • 若有具體事證顯示原監護人有重大不當情事,可依民法第1055條第3項聲請改定
  • 善用會面交往權維持良好親子關係
  • 必要時可聲請法院依民法第1055條第5項變更會面交往方式及期間

肆、結論

考量本案已經三審判決,建議當事人:

  1. 除非能提出原監護人有重大不當情事之具體事證,否則不宜輕易聲請改定
  2. 應以子女最佳利益為依歸,避免將監護權爭議作為對立工具
  3. 善用會面交往權維繫親子關係,為日後可能之監護權改定預作準備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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