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A在受脅迫下接受乙的結婚請求,現欲撤銷婚約並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依民法第972條規定:「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本案A係在受脅迫下訂定婚約,違反當事人自由意願之原則。
依民法第976條第1項第7款規定,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其他重大事由」者,他方得解除婚約。本案A受脅迫訂定婚約,應可認定為重大事由。
依民法第978條規定:「婚約當事人之一方,無第九百七十六條之理由而違反婚約者,對於他方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依民法第979條第1項規定:「前條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本案A為受害人且無過失,應可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依民法第979條第2項規定,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A應儘速提出解除婚約之意思表示。
建議保存相關證據:
注意民法第979-2條規定之請求權時效為二年。
必要時尋求律師協助,以確保權益。
考量A受脅迫而訂定婚約,建議可依民法第976條第1項第7款規定解除婚約,並依民法第979條第1項規定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惟應注意請求權時效之規定,並妥善保存相關證據。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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