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離婚協議書必要記載事項之諮詢,需確認離婚協議書應包含的法定及重要約定事項,以確保雙方權益及協議的合法性與完整性。
依民法第1049條規定,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而依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依民法第1030-1條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雙方應就婚後財產剩餘差額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依民法第1030-4條規定,夫妻現存婚後財產價值計算應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因判決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
基本記載事項
財產分配事項
子女權利義務事項
協議書形式要件
內容建議
考量離婚協議書涉及民法第1049條、第1050條等規定,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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