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欲與其前繼母結婚,涉及直系姻親間婚姻效力之法律問題。
依民法第1073-1條第二款規定,直系姻親不得收養為養子女,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此規定反映了我國法律對於直系姻親關係之基本倫理規範。
雖然民法第1077條對於收養關係有所規範,但本案涉及繼母關係,應考量以下因素:
依民法第1116條規定,扶養義務之順序包含直系血親尊親屬及夫妻之父母,顯示法律對於家庭倫理秩序之重視。若允許與前繼母結婚,可能造成倫理秩序混亂。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違反倫理秩序,且基於民法對直系姻親關係之規範精神,建議當事人不應與前繼母結婚。若強行結婚,可能產生婚姻效力爭議,並造成家庭倫理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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