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信仰影響子女醫療權糾紛

我的太太信了邪教不讓我的女兒在醫療方面接受輸血,我可以採取什麼行動,讓我的女兒接受醫療?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之配偶因宗教信仰因素,拒絕讓未成年女兒接受輸血等醫療行為,當事人欲尋求法律途徑確保女兒能接受必要醫療。

貳、法律分析

一、父母親權行使

依民法第1089條第1項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

當父母對子女重大醫療決定意見不一致時,依同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得請求法院依子女之最佳利益酌定之。」

二、子女醫療權益保障

  1.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不得有危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行為。以宗教信仰為由拒絕必要醫療,應可能構成該法所禁止之行為。

  2. 依醫療法第6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醫療機構實施手術需經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人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簽具同意書。

三、緊急情況處理

依醫療法第60條第1項規定:「醫院、診所遇有危急病人,應先予適當之急救,並即依其人員及設備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若遇緊急情況,醫療機構應可先行處置。

參、處理建議

  1. 短期處理方案
  • 若有緊急醫療需求,可依醫療法第60條請求醫院先行救治
  • 向社政單位通報尋求協助
  1. 長期法律途徑
  • 依民法第1089條第2項向法院聲請酌定父母意見不一致事項
  • 蒐集醫療必要性證明文件
  • 必要時聲請改定親權行使

肆、結論

考量本案涉及未成年子女之生命健康權益,應可依民法第1089條向法院聲請裁定。建議:

  1. 立即蒐集醫療評估報告等相關證據
  2. 向法院聲請裁定醫療決定權
  3. 必要時尋求社政單位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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