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結婚八年,父母贈與一百萬元,就該筆贈與財產是否為當事人獨有或與配偶共有提出諮詢。
依民法第1017條第1項規定:「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依民法第1031條及第1031條之1規定,夫妻之財產除特有財產外,於共同財產制下合併為共同財產。而特有財產包含「夫或妻所受之贈與,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
考量本案贈與財產的歸屬問題,建議當事人: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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