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男、乙女於民國102年2月8日離婚,嗣於106年7月28日簽訂離婚協議書,並於同日辦理離婚登記。系爭離婚協議書係先由甲男及其所找證人丙簽名之後,再由乙女拿給證人丁簽名,甲男辦妥離婚登記後,於106年8月6日與A女結婚。試論述甲男之婚姻是否屬於重婚而無效?
兩願離婚之法定要件 依民法第1049條規定:「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 另依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本案離婚要件之檢視
依民法第988條規定,重婚無效。然本案甲男與A女結婚時:
甲男與A女之婚姻應屬有效,建議:
未來辦理類似程序時:
關於甲男與A女之婚姻效力問題,考量:
故甲男與A女之婚姻應不構成重婚,其婚姻應屬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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