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簽署程序瑕疵之重婚效力爭議

一、甲男、乙女於民國102年2月8日離婚,嗣於106年7月28日簽訂離婚協議書,並於同日辦理離婚登記。系爭離婚協議書係先由甲男及其所找證人丙簽名之後,再由乙女拿給證人丁簽名,甲男辦妥離婚登記後,於106年8月6日與A女結婚。試論述甲男之婚姻是否屬於重婚而無效?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甲男與乙女於102年2月8日離婚
  2. 雙方於106年7月28日簽訂離婚協議書並辦理離婚登記
  3. 離婚協議書簽署過程:
    • 先由甲男及證人丙簽名
    • 後由乙女帶給證人丁簽名
  4. 甲男於106年8月6日與A女結婚

貳、法律分析

一、離婚效力之檢討

  1. 兩願離婚之法定要件 依民法第1049條規定:「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 另依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2. 本案離婚要件之檢視

  • 雙方合意離婚之意思表示應屬明確
  • 已作成書面離婚協議書
  • 有丙、丁二位證人簽名
  • 已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1. 證人簽名方式之合法性
  • 法律並未明文規定證人須同時在場簽名
  • 證人分別簽名本身不影響離婚之效力
  • 惟證人應確實知悉雙方離婚意願

二、重婚效力之分析

依民法第988條規定,重婚無效。然本案甲男與A女結婚時:

  • 已完成與乙女之離婚登記
  • 離婚程序符合法定要件
  • 無明確證據顯示離婚程序違法

參、處理建議

  1. 甲男與A女之婚姻應屬有效,建議:

    • 保存離婚協議書等相關文件
    • 必要時請證人提出書面說明
  2. 未來辦理類似程序時:

    • 建議證人同時在場簽名
    • 保留相關對話紀錄或見證過程之證明

肆、結論

關於甲男與A女之婚姻效力問題,考量:

  1. 甲乙離婚符合民法第1049條及第1050條之規定
  2. 離婚登記已生效力
  3. 無具體事證證明離婚程序違法

故甲男與A女之婚姻應不構成重婚,其婚姻應屬有效。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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