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與配偶結婚一年,因配偶與前女友有密切互動(每日通話、視訊等),雖未發生性行為,但已影響婚姻關係。另有共同房貸尚未清償完畢,當事人欲了解離婚及相關財產處理方式。
依民法第1017條第1項規定,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關於房貸債務,依民法第1023條第1項規定,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若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依同條第2項規定,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
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若配偶有減少剩餘財產分配之行為,依民法第1020條之1規定,當事人可能得向法院聲請撤銷。
依民法第1012條規定,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得以契約廢止其財產契約,或改用他種約定財產制。
考量本案涉及婚姻關係存續中配偶與第三人不當互動情形,建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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