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撫養權爭議訴訟案

我離婚10年,當初有簽訂兩願的離婚協議,協定對方權責負擔撫養費及義務,我同意並放棄撫養權,現在對方用小孩子的名義提告,要我付撫養費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 當事人於10年前與前配偶簽訂兩願離婚協議
  • 協議約定由前配偶負擔子女撫養費及義務,當事人放棄撫養權
  • 目前前配偶以子女名義提告要求當事人給付撫養費

貳、法律分析

一、扶養義務之法定性質

  1. 依民法第1116-2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2. 依民法第1055條第1項規定,離婚後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應依協議為之,但協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定義務。
  3. 本案雖於離婚協議中約定由前配偶負擔撫養費,但因扶養義務具有法定性質,當事人應仍負有扶養義務。

二、扶養費用之決定

  1. 依民法第1119條規定:「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2. 依民法第1120條規定,扶養費之給付若當事人不能協議時,應由法院定之。
  3. 本案扶養費之具體金額應考量:
    • 子女實際需求狀況
    • 雙方父母之經濟能力
    • 雙方分擔比例之合理性

三、扶養義務之減輕或免除

依民法第1118條規定,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可免除其義務。但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僅得減輕其義務。

參、處理建議

  1. 協商解決方案
  • 建議與前配偶進行協商,依民法第1120條規定由雙方協議決定扶養方法
  • 評估雙方經濟狀況,協議合理的扶養費用分擔比例
  • 若有經濟困難,可考慮請求減輕義務
  1. 司法程序準備
  • 蒐集個人收入支出等經濟狀況證明
  • 準備子女實際需求之相關證據
  • 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評估訴訟策略

肆、結論

考量本案涉及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爭議,建議:

  1. 正視法定扶養義務,不宜完全依據離婚協議主張免除責任
  2. 積極與對方協商,尋求雙方可接受的扶養費用分擔方案
  3. 若無法達成協議,應依法院裁定之金額履行扶養義務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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