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財產分配效力期限問題

和前夫離婚兩年,在離婚協議書上有載明離婚財產分配之後再重新約定,請問這個之後效期有多久?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與前夫離婚已滿兩年,離婚協議書上約定「離婚後再重新約定財產分配」,現欲確認此項約定之效力期限。

貳、法律分析

一、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時效規定

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5項規定:「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據此,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應受下列時效限制:

  1. 自知有剩餘財產差額時起2年內應行使
  2. 自離婚時(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5年內應行使

二、離婚財產分配之法律依據

依民法第1058條規定:「夫妻離婚時,除採用分別財產制者外,各自取回其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時之財產。如有剩餘,各依其夫妻財產制之規定分配之。」

三、約定效力分析

離婚協議書上約定「之後再重新約定」之條款應不能排除法定時效規定,因為:

  1. 此約定過於空泛,未明確訂立具體分配方式
  2. 法定時效為強制規定,當事人間之約定不得違反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儘速與前夫進行協商,明確約定財產分配方案
  2. 若無法達成協議,應在法定時效內提起訴訟
  3. 建議保全相關財產證據,以利主張權利
  4. 可尋求專業律師協助,確保程序合法進行

肆、結論

考量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可能涉及民法第1030條之1第5項規定之時效限制,建議當事人應在離婚後5年內完成財產分配之約定或提起訴訟,以確保自身權益不受損害。若逾期未行使權利,將面臨請求權消滅之風險。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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