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詐欺案件之婚姻效力爭議

甲向法院詐稱其妻乙離家出走,不明去向,請求判決乙履行同居義務。經判決甲勝訴確定後,甲再以乙仍不明行蹤,拒絕同居為由,請求法院以乙乃惡意遺棄為依據,准許甲與乙離婚。 經判決甲再度勝訴確定後,甲遂與不知情之丙結婚,試問:甲丙婚姻之效力如何?乙得否請求法院確認甲丙之後婚無效??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甲以詐欺方式取得對乙的離婚判決,並與不知情之丙結婚的法律效力問題:

  1. 甲向法院虛偽陳述乙離家出走不明去向
  2. 甲先後取得履行同居義務及離婚判決
  3. 甲與不知情之丙結婚
  4. 乙欲確認甲丙婚姻效力

貳、法律分析

一、甲的詐欺行為

  1. 刑事責任
  • 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甲以詐術使法院作成錯誤判決,應涉及詐欺罪
  • 甲的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使第三人獲得財產上不法利益罪

二、離婚判決效力

  1. 再審之訴
  • 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2款規定,當事人以詐欺方法妨礙他造當事人為訴訟行為,致影響判決者,得提起再審之訴
  • 乙應可依此提起再審,請求撤銷離婚判決

三、甲丙婚姻效力

  1. 現階段效力
  • 依民法第989條但書規定,前婚姻經判決離婚確定者,不得請求撤銷後婚
  • 在離婚判決未經撤銷前,甲丙婚姻應屬有效
  1. 再審後效力
  • 若離婚判決經再審撤銷,依民法第988條規定,重婚無效
  • 此時甲丙婚姻應屬無效

參、處理建議

  1. 對乙的建議
  • 應儘速提起再審之訴,請求撤銷離婚判決
  • 可對甲提出刑事告訴
  • 待離婚判決撤銷後,再行主張甲丙婚姻無效
  1. 證據保全
  • 建議保全甲詐欺的相關證據
  • 蒐集甲向法院為不實陳述的證明

肆、結論

考量甲以詐欺方式取得離婚判決可能涉及刑事詐欺罪,建議乙應:

  1. 儘速提起再審之訴
  2. 待離婚判決撤銷後,再依民法第988條主張甲丙婚姻無效
  3. 必要時提起刑事告訴及民事損害賠償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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