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扶養費與共同貸款還款爭議

我想問一位男性與前妻離婚後,離婚上寫著要負擔小孩子的學費,以及婚內共同貸款的錢,但只上並沒有寫出實際金額,所以男方一個月給前妻2萬元,9500元是共同貸款的錢,剩餘則是小孩的學費,在持續這樣的過程中,男方想知道自己的貸款繳納期數,問了前妻,但前妻都提供不出來,也不願提供,銀行方面則是用男方為保證人不是貸款人無法調閱紀錄和查詢,請問該怎麼辦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與前妻離婚後,依離婚協議需負擔:

  1. 子女學費
  2. 婚內共同貸款
  • 每月支付前妻2萬元(含貸款9,500元)
  • 當事人為貸款保證人
  • 前妻拒絕提供貸款繳納明細
  • 銀行以非主債務人為由拒絕提供資訊

貳、法律分析

一、離婚後子女扶養義務

依民法第1116-2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當事人應負擔子女學費之扶養義務。

二、保證人權利

  1. 依民法第739條規定:「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當事人作為保證人應有權利了解債務履行情況。

  2. 依民法第739-1條規定:「本節所規定保證人之權利,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預先拋棄。」前妻不得拒絕提供相關資訊。

三、扶養費用之確定

依民法第1055條第4項規定,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當事人應可請求法院協助確定具體給付金額。

參、處理建議

  1. 短期處理
  • 以書面向銀行請求提供保證債務相關資訊
  • 蒐集並保存子女就學費用證明
  • 保留每月給付款項之證明
  1. 長期處理
  • 可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向法院聲請確定給付內容及方法
  • 建議將學費及貸款款項分開匯付,以利區分用途
  • 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調解,要求前妻提供貸款明細

肆、結論

  1. 考量當事人為保證人身分,可能涉及民法第739條之保證人權利,建議透過法院途徑確認債務內容。

  2. 關於子女扶養費用,建議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請求法院協助確定具體給付金額及方式。

  3. 建議未來給付時應分別製作文書,並保留相關單據,以利日後舉證。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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