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不同意離婚之法律處理

我長期與配偶吵架,關係冷默,想要離婚對方卻不肯,請問我可以怎麼做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與配偶因長期爭執導致關係冷默,欲尋求離婚,但配偶不同意離婚之解決方案。

貳、法律分析

一、協議離婚之可能性

依民法第1049條規定:「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本案因配偶不同意,應無法透過協議離婚方式處理。

二、裁判離婚之可能性

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應可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

  1. 若雙方爭執過程中曾發生虐待情事,可能符合第3款「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2. 若一方有惡意遺棄之情形,可能符合第5款「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另依同條第2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長期爭執導致關係破裂,可能構成重大事由。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先尋求婚姻諮商或調解:

    • 透過專業諮商評估婚姻關係修復可能性
    • 可聲請法院進行家事調解,依民法第1052-1條:「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
  2. 若調解不成,可考慮提起裁判離婚:

    • 蒐集並保存相關爭執證據
    • 記錄雙方互動過程,作為訴訟佐證
    • 委託律師評估是否符合法定離婚事由
  3. 注意事項:

    • 避免衝突升級,以免影響後續法律程序
    • 保全相關證據資料
    • 若有未成年子女,應預先規劃親權行使方式

肆、結論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重大事由離婚,建議當事人先循調解程序處理,若調解不成再依法提起裁判離婚之訴。過程中應注意蒐證並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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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協議效力與贍養費爭議

甲和乙在婚前交往時,乙遲遲不願結婚。 • 為了娶乙,甲提出訂立婚前協議,保證乙婚後的經濟和生活安全感。 • 婚前協議的主要內容包括: ◦ 約定婚後住所為 A 地址。 ◦ 約定夫妻財產制為分別財產制。 ◦ 約定結婚後,甲每月給付乙自由處分金十萬元。 ◦ 約定未來若離婚,無論方式與事由,甲皆須於離婚後給付乙每月十萬元之贍養費,直到乙死亡為止。 ◦ 約定未來若離婚,無論方式與事由,離婚後皆由乙單獨行使未成年子女之親權,但甲須每月給付每位子女之扶養費每人每月十萬元,直到各該子女成年為止。 • 以上契約草稿由乙提出,甲為了結婚都同意並簽署了。 • 婚後數年,甲乙因個性不合關係破裂,乙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並合併請求甲依照婚前協議給付離婚後贍養費。 • 甲在訴訟中主張: ◦ 婚前協議在結婚前即為離婚契約之預立,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依民法第 72 條應屬無效。 ◦ 以法院應依子女最佳利益判斷之離婚後子女親權事項為約定內容,法院根本不受其拘束。 ◦ 即使法院承認婚前協議成立,約定的贍養費金額過高,終身給付至乙死亡為止也明顯違反公平。 ◦ 乙的動機在於使甲因畏懼高額贍養費給付而不敢離婚,使甲於婚姻中處於被支配之地位,因此該贍養費約定有背於民法第 72 條所稱之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而無效。 • 甲另以備位聲明主張,若法院承認該婚前約定贍養費的效力,也應依民法第 227 條之 2「情事變更原則」,因甲無依約給付之資力,且約定內容顯失公平,應減少甲之給付金額。

2025-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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