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與配偶因長期爭執導致關係冷默,欲尋求離婚,但配偶不同意離婚之解決方案。
依民法第1049條規定:「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本案因配偶不同意,應無法透過協議離婚方式處理。
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應可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
另依同條第2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長期爭執導致關係破裂,可能構成重大事由。
建議先尋求婚姻諮商或調解:
若調解不成,可考慮提起裁判離婚:
注意事項: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重大事由離婚,建議當事人先循調解程序處理,若調解不成再依法提起裁判離婚之訴。過程中應注意蒐證並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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