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共有房產房貸分擔與處分爭議

夫妻共有房產各持有50%產權雙方已調解離婚及房貸還在償還中, 女方遭男方家暴後在外租屋而共有屋均無使用, 共有屋均由男方使用且貸款人為男方 1、女方須負擔房貸一半嗎? 2、男方請求女方支付離婚後每月房貸一半,女方可以有何主張? 3、若雙方有意出售共有屋,女方可以有何主張?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當事人為離婚夫妻,各持有房產50%產權
  2. 房貸仍在償還中,貸款人為男方
  3. 女方因遭受家暴在外租屋,共有房屋由男方單獨使用
  4. 男方要求女方分擔每月房貸一半
  5. 雙方考慮出售共有房屋

貳、法律分析

一、關於房貸分擔問題

  1. 依民法第818條規定:「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

  2. 本案應考量以下情況:

    • 女方雖持有50%產權,但因家暴因素無法行使其使用收益權
    • 男方實際上獨占使用全部共有物
    • 女方另需支付租金在外居住
  3. 基於上述分析:

    • 女方應可主張男方獨占使用共有物之對價補償
    • 房貸分擔應考量使用收益之實際情形

二、關於共有物處分

  1. 依民法第819條第2項規定:「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2. 若欲分割處理,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規定:「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3. 關於分割方式,依民法第824條第1項、第2項規定:

    • 優先依共有人協議方法進行
    • 若無法協議,得請求法院以下列方式分配: a. 原物分配 b. 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 c. 部分原物分配部分變賣

參、處理建議

一、房貸分擔問題

  1. 女方可主張:
    • 依民法第818條之使用收益權,要求男方支付獨占使用之對價
    • 以對價補償抵銷房貸分擔金額

二、共有物處分問題

  1. 建議步驟:
    • 先與男方協商合意出售方案
    • 若無法達成協議,可依民法第823條請求分割
    • 考量房屋性質,建議採取變賣方式處理

肆、結論

  1. 關於房貸分擔,考量女方因家暴無法使用共有物之情形,建議主張抵銷或拒絕分擔。

  2. 關於共有物處分,建議依民法第824條規定,先尋求協議處理,協議不成再循司法途徑解決。

  3. 建議保存相關證據,必要時尋求法律扶助,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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