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雙方結婚多年,並育有一女,然而在子女10歲時,因各種相處不洽而協議離婚,離婚後子女監護權判給了乙,至16歲後由子女自行決定監護權為甲為乙,並且乙在當年的離婚協議上拒絕了甲的支付贍養費義務,然而過了幾年後,因財力無法支出子女高昂學費,希望甲可以盡母親的職責支付子女學費,礙於甲乙過去有激烈的經濟糾紛,甲對於乙有不信任感,為維護甲乙及子女之共同利益,甲向銀行申請一個學習帳戶,此學習帳戶依甲之律師所編寫之合約規定 然而乙認為此合約有過多的不合理之處,例如強制監護人(乙)要提供子女與甲之通訊設備,並且規定乙不得觀看子女之手機內容違反則罰款新台幣100萬元,除了此處的不合理,乙認為此學習帳戶不應該只有學校的收據才可以,合約中還提到要先向學校付款,才得以向此學習帳戶請款 請依上面之敘述,有那些不合理之處,是否有方法讓甲強制支付子女之學習經費?(子女今年16歲)
通訊設備監控條款:
請款程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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