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子女教育費用給付糾紛

甲乙雙方結婚多年,並育有一女,然而在子女10歲時,因各種相處不洽而協議離婚,離婚後子女監護權判給了乙,至16歲後由子女自行決定監護權為甲為乙,並且乙在當年的離婚協議上拒絕了甲的支付贍養費義務,然而過了幾年後,因財力無法支出子女高昂學費,希望甲可以盡母親的職責支付子女學費,礙於甲乙過去有激烈的經濟糾紛,甲對於乙有不信任感,為維護甲乙及子女之共同利益,甲向銀行申請一個學習帳戶,此學習帳戶依甲之律師所編寫之合約規定 然而乙認為此合約有過多的不合理之處,例如強制監護人(乙)要提供子女與甲之通訊設備,並且規定乙不得觀看子女之手機內容違反則罰款新台幣100萬元,除了此處的不合理,乙認為此學習帳戶不應該只有學校的收據才可以,合約中還提到要先向學校付款,才得以向此學習帳戶請款 請依上面之敘述,有那些不合理之處,是否有方法讓甲強制支付子女之學習經費?(子女今年16歲)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甲乙雙方協議離婚,子女監護權原歸乙方
  2. 離婚協議中乙方放棄甲方的贍養費義務
  3. 目前子女16歲,乙方因財務困難要求甲方支付子女學費
  4. 甲方設立學習帳戶並訂立合約,但合約內容有爭議

貳、法律分析

一、父母對子女之扶養義務

  1. 依民法第1084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2. 此項義務不因離婚而消滅,亦不因離婚協議中放棄贍養費而免除
  3. 甲方應負擔子女教育費用之法定義務

二、合約內容之適法性分析

  1. 通訊設備監控條款:

    • 強制監護人提供子女與甲之通訊設備之規定應屬違反比例原則
    • 禁止監護人查看子女手機內容並訂定高額罰款,可能違反監護人之監護職責
    • 罰款金額過高(新台幣100萬元)顯失公平
  2. 請款程序限制:

    • 限制僅能以學校收據請款過於嚴格
    • 要求先行支付再請款造成監護人不必要之經濟負擔
    • 應考量其他合理之教育相關支出

參、處理建議

一、對乙方建議

  1. 可依法向法院聲請命甲方給付扶養費
  2. 提出具體的教育費用支出計畫
  3. 不接受顯失公平的合約條款

二、合理解決方案

  1. 建議雙方重新協商合理的給付方式:
    • 直接向學校支付學費
    • 設立共同監管的教育專戶
    • 由法院裁定合理的扶養費金額

三、程序建議

  1. 可聲請法院裁定扶養費
  2. 透過調解程序尋求雙方可接受的解決方案
  3. 以子女最佳利益為考量重新協商合約內容

肆、結論

  1. 甲方對子女應負擔扶養義務,不因離婚協議而免除
  2. 現有合約條款確有不合理之處,建議重新協商
  3. 建議透過法院或調解程序確立合理的扶養費給付機制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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