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子女教育費用給付糾紛

甲乙雙方結婚多年,並育有一女,然而在子女10歲時,因各種相處不洽而協議離婚,離婚後子女監護權判給了乙,至16歲後由子女自行決定監護權為甲為乙,並且乙在當年的離婚協議上拒絕了甲的支付贍養費義務,然而過了幾年後,因財力無法支出子女高昂學費,希望甲可以盡母親的職責支付子女學費,礙於甲乙過去有激烈的經濟糾紛,甲對於乙有不信任感,為維護甲乙及子女之共同利益,甲向銀行申請一個學習帳戶,此學習帳戶依甲之律師所編寫之合約規定 然而乙認為此合約有過多的不合理之處,例如強制監護人(乙)要提供子女與甲之通訊設備,並且規定乙不得觀看子女之手機內容違反則罰款新台幣100萬元,除了此處的不合理,乙認為此學習帳戶不應該只有學校的收據才可以,合約中還提到要先向學校付款,才得以向此學習帳戶請款 請依上面之敘述,有那些不合理之處,是否有方法讓甲強制支付子女之學習經費?(子女今年16歲)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甲乙雙方協議離婚,子女監護權原歸乙方
  2. 離婚協議中乙方放棄甲方的贍養費義務
  3. 目前子女16歲,乙方因財務困難要求甲方支付子女學費
  4. 甲方設立學習帳戶並訂立合約,但合約內容有爭議

貳、法律分析

一、父母對子女之扶養義務

  1. 依民法第1084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2. 此項義務不因離婚而消滅,亦不因離婚協議中放棄贍養費而免除
  3. 甲方應負擔子女教育費用之法定義務

二、合約內容之適法性分析

  1. 通訊設備監控條款:

    • 強制監護人提供子女與甲之通訊設備之規定應屬違反比例原則
    • 禁止監護人查看子女手機內容並訂定高額罰款,可能違反監護人之監護職責
    • 罰款金額過高(新台幣100萬元)顯失公平
  2. 請款程序限制:

    • 限制僅能以學校收據請款過於嚴格
    • 要求先行支付再請款造成監護人不必要之經濟負擔
    • 應考量其他合理之教育相關支出

參、處理建議

一、對乙方建議

  1. 可依法向法院聲請命甲方給付扶養費
  2. 提出具體的教育費用支出計畫
  3. 不接受顯失公平的合約條款

二、合理解決方案

  1. 建議雙方重新協商合理的給付方式:
    • 直接向學校支付學費
    • 設立共同監管的教育專戶
    • 由法院裁定合理的扶養費金額

三、程序建議

  1. 可聲請法院裁定扶養費
  2. 透過調解程序尋求雙方可接受的解決方案
  3. 以子女最佳利益為考量重新協商合約內容

肆、結論

  1. 甲方對子女應負擔扶養義務,不因離婚協議而免除
  2. 現有合約條款確有不合理之處,建議重新協商
  3. 建議透過法院或調解程序確立合理的扶養費給付機制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icon_help

您對本案件還有其他疑問嗎?

您可以:

  1.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2.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3.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步驟1

已複製連結

請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並將連結傳送給法務人員進行免費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其他人也問了:

離婚後子女教育費用分擔與監護權爭議

甲乙雙方結婚多年,並育有一女,然而在子女10歲時,因各種相處不洽而協議離婚,離婚後子女監護權判給了乙,至16歲後由子女自行決定監護權為甲為乙,並且乙在當年的離婚協議上拒絕了甲的支付贍養費義務,然而過了幾年後,因財力無法支出子女高昂學費,希望甲可以盡母親的職責支付子女學費,礙於甲乙過去有激烈的經濟糾紛,甲對於乙有不信任感,為維護甲乙及子女之共同利益,甲向銀行申請一個學習帳戶,此學習帳戶依甲之律師所編寫之合約規定 然而乙認為此合約有過多的不合理之處,例如強制監護人(乙)要提供子女與甲之通訊設備,並且規定乙不得觀看子女之手機內容違反則罰款新台幣100萬元,除了此處的不合理,乙認為此學習帳戶不應該只有學校的收據才可以,合約中還提到要先向學校付款,才得以向此學習帳戶請款 請依上面之敘述,有那些不合理之處,是否有方法讓甲強制支付子女之學習經費?(子女今年16歲) 下列為甲之銀行帳戶合約文字檔 一、 立協議書人原為夫妻,已於 年 月 日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調解 離婚,併就未成年子女監護、扶養事宜,以及剩餘財產分配等議題 均已協議完畢,合先敍明。 二、 雙方同意未成年子女林承蕓之權利義務仍由乙方單獨行使負擔。 三、 乙方同意甲方開立未成年子女林承蕓之保帳信託專戶〈以下簡稱信 託專戶〉,自乙方與銀行簽訂開立信託專戶契約日起,未成年子女林 承蕓得以每月 1 萬元為上限,依契約指定支付內容向銀行領取金 額,迄其成年時止〈民國 116 年 4 月止〉。 四、 未成年子女林承蕓滿 16 歲後得依其自主意願決定與父或母同住。若 未成年子女林承蕓決定與母同住,乙方應配合完成戶政事務所之變 更未成子女監護登記,並按月給付甲方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1 萬元迄 林承蕓成年時止。 五、 乙方應提供未成年子女林承蕓獨立的手機及門號,做為未成年子女 林承蕓與甲方通訊使用,乙方並切結保證絕不使用林承蕓之手機及 其上之 line 帳號或 email 等通訊工具。乙方若有任何關於未成年子女 林承蕓之相關議題需要與甲方聯繫,應直接以本契約所訂之方式聯 絡甲方。 六、 乙方應尊重林承蕓的個人隱私,不得擅自觀看或要求觀看林承蕓與 甲方的聯繫或通訊內容。 七、 八、 乙方應提供未成年子女林承蕓之手機號碼、使用的通訊軟體(包含 line)帳號、居住地址、就讀學校及班級、email 信箱等資訊,且不 得以封鎖或其他方式導致未成年子女林承蕓與甲方無法聯繫。未成 年子女林承蕓之相關資料若有變動,乙方應即時主動告知甲方。 九、 甲方與未成年子女林承蕓進行會面交往時,乙方應給予完全獨立空 間,不得在場。 十、 甲方與未成年子女林承蕓進行會面交往時,乙方應一併交付健保 卡,以備不時之需。 十一、 本協議書不涉台灣新竹地方法院調解筆錄內容,亦即未成年子女 林承蕓之扶養費〈教育費、醫藥費、生活費等〉本即應由乙方負 擔。 十二、 雙方願信守本約內容,若有違約者,同意給付他方違約金新台幣 一百萬元整。 十三、 本協議書一式三份,各執為憑。 未成年子女林承蕓聯絡資料: 手機號碼: 通訊軟體(line)帳號: Email : 居住地址:就讀學校班級

2025-04-15

查看解答
logo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

02-2760-6180

service@zhelu.tw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167號8樓之1

使用者協議
免費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