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教育費用給付糾紛調解執行

法院調解筆錄聲請人要求相對人負擔所有未成年子女 學費 學雜費 活動費 安親費 對方沒按調解筆錄時間 我是否可以請求重新分配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 聲請人與相對人經法院調解成立,約定相對人負擔未成年子女的學費、學雜費、活動費及安親費
  • 相對人未依調解筆錄約定時間給付上述費用
  • 聲請人欲請求重新分配扶養費負擔

貳、法律分析

一、扶養義務之法律基礎

依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此為父母對子女扶養義務之基本規定。

二、離婚後扶養義務之延續

依民法第1116條之2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故相對人應持續履行扶養義務。

三、扶養費用之調整依據

依民法第1119條規定:「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若有下列情形,應可請求調整:

  1. 子女需要程度發生變化
  2. 負扶養義務者經濟能力有重大變更
  3. 雙方身分地位有所改變

參、處理建議

一、短期處理方案

  1. 應保存相關費用支出證明
  2. 可持調解筆錄聲請強制執行
  3. 建議先與相對人進行協商溝通

二、長期處理方案

  1. 若情事有重大變更,可向法院提起扶養費用變更之訴
  2. 蒐集舉證資料:
    • 子女實際教育支出證明
    • 雙方經濟狀況證明
    • 照顧子女時間之分配情形

肆、結論

考量本案相對人未依調解筆錄給付扶養費用,建議採取下列步驟:

  1. 優先依調解筆錄聲請強制執行,以確保子女受教育權益
  2. 若有重大情事變更,可依民法第1119條規定請求重新裁定扶養費用
  3. 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維護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icon_help

您對本案件還有其他疑問嗎?

您可以:

  1.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2.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3.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步驟1

已複製連結

請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並將連結傳送給法務人員進行免費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其他人也問了:

離婚後子女教育費用分擔與監護權爭議

甲乙雙方結婚多年,並育有一女,然而在子女10歲時,因各種相處不洽而協議離婚,離婚後子女監護權判給了乙,至16歲後由子女自行決定監護權為甲為乙,並且乙在當年的離婚協議上拒絕了甲的支付贍養費義務,然而過了幾年後,因財力無法支出子女高昂學費,希望甲可以盡母親的職責支付子女學費,礙於甲乙過去有激烈的經濟糾紛,甲對於乙有不信任感,為維護甲乙及子女之共同利益,甲向銀行申請一個學習帳戶,此學習帳戶依甲之律師所編寫之合約規定 然而乙認為此合約有過多的不合理之處,例如強制監護人(乙)要提供子女與甲之通訊設備,並且規定乙不得觀看子女之手機內容違反則罰款新台幣100萬元,除了此處的不合理,乙認為此學習帳戶不應該只有學校的收據才可以,合約中還提到要先向學校付款,才得以向此學習帳戶請款 請依上面之敘述,有那些不合理之處,是否有方法讓甲強制支付子女之學習經費?(子女今年16歲) 下列為甲之銀行帳戶合約文字檔 一、 立協議書人原為夫妻,已於 年 月 日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調解 離婚,併就未成年子女監護、扶養事宜,以及剩餘財產分配等議題 均已協議完畢,合先敍明。 二、 雙方同意未成年子女林承蕓之權利義務仍由乙方單獨行使負擔。 三、 乙方同意甲方開立未成年子女林承蕓之保帳信託專戶〈以下簡稱信 託專戶〉,自乙方與銀行簽訂開立信託專戶契約日起,未成年子女林 承蕓得以每月 1 萬元為上限,依契約指定支付內容向銀行領取金 額,迄其成年時止〈民國 116 年 4 月止〉。 四、 未成年子女林承蕓滿 16 歲後得依其自主意願決定與父或母同住。若 未成年子女林承蕓決定與母同住,乙方應配合完成戶政事務所之變 更未成子女監護登記,並按月給付甲方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1 萬元迄 林承蕓成年時止。 五、 乙方應提供未成年子女林承蕓獨立的手機及門號,做為未成年子女 林承蕓與甲方通訊使用,乙方並切結保證絕不使用林承蕓之手機及 其上之 line 帳號或 email 等通訊工具。乙方若有任何關於未成年子女 林承蕓之相關議題需要與甲方聯繫,應直接以本契約所訂之方式聯 絡甲方。 六、 乙方應尊重林承蕓的個人隱私,不得擅自觀看或要求觀看林承蕓與 甲方的聯繫或通訊內容。 七、 八、 乙方應提供未成年子女林承蕓之手機號碼、使用的通訊軟體(包含 line)帳號、居住地址、就讀學校及班級、email 信箱等資訊,且不 得以封鎖或其他方式導致未成年子女林承蕓與甲方無法聯繫。未成 年子女林承蕓之相關資料若有變動,乙方應即時主動告知甲方。 九、 甲方與未成年子女林承蕓進行會面交往時,乙方應給予完全獨立空 間,不得在場。 十、 甲方與未成年子女林承蕓進行會面交往時,乙方應一併交付健保 卡,以備不時之需。 十一、 本協議書不涉台灣新竹地方法院調解筆錄內容,亦即未成年子女 林承蕓之扶養費〈教育費、醫藥費、生活費等〉本即應由乙方負 擔。 十二、 雙方願信守本約內容,若有違約者,同意給付他方違約金新台幣 一百萬元整。 十三、 本協議書一式三份,各執為憑。 未成年子女林承蕓聯絡資料: 手機號碼: 通訊軟體(line)帳號: Email : 居住地址:就讀學校班級

2025-04-15

查看解答
logo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

02-2760-6180

service@zhelu.tw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167號8樓之1

使用者協議
免費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