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此為父母對子女扶養義務之基本規定。
依民法第1116條之2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故相對人應持續履行扶養義務。
依民法第1119條規定:「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若有下列情形,應可請求調整:
考量本案相對人未依調解筆錄給付扶養費用,建議採取下列步驟: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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