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商違約未移轉社區供水設備所有權糾紛

建商未依照買賣契約移轉社區受水池及配水池等加壓設備之所有權或使用權予社區居民,會有甚麼法律責任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建商未依買賣契約約定移轉社區共用設施(受水池及配水池等加壓設備)之所有權或使用權予社區居民之爭議。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契約責任
  • 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本案買賣契約已合法成立。
  • 建商未履行契約義務,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行政責任

  1.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適用
  •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6條第1項規定:「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標示之詳細圖說及規約草約。」
  • 建商應依法定程序辦理共用設施之移交。

三、消費者保護責任

  1. 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
  •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1項規定:「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 若有故意或過失,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規定,消費者可請求懲罰性賠償金。

參、處理建議

  1. 協商處理
  • 建議先向建商發函催告,要求履行契約義務
  • 保存相關往來文件作為證據
  1. 行政途徑
  • 向主管機關檢舉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情事
  • 向消保官申訴尋求協助
  1. 司法救濟
  • 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履行契約
  • 必要時得聲請假處分保全權利

肆、結論

考量建商未依約移轉共用設施可能涉及契約責任、行政責任及消費者保護責任,建議先採取協商方式處理,若協商無效再循行政或司法途徑主張權利,以維護社區住戶之合法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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