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帳戶遭不明人士匯入15元,未曾提供帳戶予他人使用,亦無參與任何詐欺行為,但帳戶已被金融機構列為警示帳戶,當事人欲尋求解除警示戶狀態。
依據「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3條第1款規定,警示帳戶係指「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為偵辦刑事案件需要,通報銀行將存款帳戶列為警示者」。
本案帳戶應符合該辦法第4條第二款第五目規定之「存款帳戶內常有多筆小額轉出入交易,近似測試行為者」之情形,故被列為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帳戶。
依據該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警示帳戶嗣後應依原通報機關之通報,或警示期限屆滿,銀行方得解除該等帳戶之限制」。
若屬衍生管制帳戶及疑似不法交易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定,「經銀行查證該等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情形消滅時,應即解除相關限制措施」。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詐騙集團測試帳戶之行為,建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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