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為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被告已收到傳票並完成開庭,目前案件已由檢察官申請移轉管轄。被告詢問案件是否有可能被簽結不起訴。
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規定,跟蹤騷擾行為需符合下列要件:
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規定,案件有下列情形應為不起訴處分:
本案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3項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若有下列情況應可能獲得不起訴處分:
考量本案為告訴乃論之罪,且需符合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之嚴格要件,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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