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帳戶因不明人士匯入小額款項(15元)而被列為警示帳戶,當事人否認有提供帳戶予他人或參與詐欺行為,欲尋求解除警示帳戶之方法。
依據洗錢防制法第1條規定:「為防制洗錢,打擊犯罪,健全防制洗錢體系,穩定金融秩序,促進金流之透明,強化國際合作,特制定本法。」金融機構有權對可疑交易進行管制。
依據洗錢防制法第13條第1項規定:「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對疑似犯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之罪之交易,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其交易未完成者,亦同。」銀行對可疑交易有申報義務。
依據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洗錢行為包含:
立即採取行動:
準備佐證資料:
後續預防措施:
考量本案帳戶可能被用於測試詐騙用途,建議當事人應積極採取上述建議措施,透過合法程序證明清白,以解除警示帳戶狀態。同時應注意個人資料安全,避免帳戶資訊外洩,預防類似情況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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